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253号
案号
(2019)冀04执1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垫款本金34770812.50元及利息18446080.08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垫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立平、袁萍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在编号为131005201200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85元,由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垫款本金34770812.50元及利息18446080.08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垫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立平、袁萍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在编号为131005201200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85元,由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垫款本金34770812.50元及利息15125303.44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垫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立平、袁萍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垫款本息在编号为131005201200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85元,由被告武安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宝彗制管有限公司、河北垣泰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王立平、袁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4执1526号
立案日期
2019-11-12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204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816892795816
登记机关
武安市工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磁阳公路石洞乡赵庄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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