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7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908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1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刘昭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7045.13元及利息(以1745791.6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月利率0.3%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以1715791.6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以1705791.6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1665791.6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0.3%计算至2017年4月7日;以1665791.6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以1365791.6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3月6日;以1421418.4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6日;以147704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47704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昭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02元,由被告赣州市福达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3578788551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北区宝福路北以东、纬一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