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1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4133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世民、丁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421580.51元、利息48327.11元,以及截止2020年4月19日的罚息21376.69元,共计491284.31元; 二、被告李世民、丁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本金421580.51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并支付以逾期利息48327.11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复利;(以上罚息、复利利率均为按年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乘以90%后,再上浮50%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世民、丁力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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