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3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4民初2960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1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敏、黄柳、荣凤鸣、万译隆、冯玉英、张华书、张庆根、赵飞、王浩、王思令、宿杰、杨林、杨世强、刘伟、黄丽萍、成琪明、李川、向唯、晏中华、易淑群、徐建兵、罗光秀、刘俊、李伟、代志强、周光鸿、廖蓉、刘丽、沈红梅、王建明、王仁贵、王晓红、郑小兵、朱超、任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和费用(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且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透支本金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计算)(透支本金数额详见附表);二、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42元,由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承担125元,被告王敏、黄柳、荣凤鸣、万译隆、冯玉英、张华书、张庆根、赵飞、王浩、王思令、宿杰、杨林、杨世强、刘伟、黄丽萍、成琪明、李川、向唯、晏中华、易淑群、徐建兵、罗光秀、刘俊、李伟、代志强、周光鸿、廖蓉、刘丽、沈红梅、王建明、王仁贵、王晓红、郑小兵、朱超、任建按各自比例承担,共计承担7617元。(此款已由成都农商行崇州支行垫付,三十五位被告在支付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应承担诉讼费用金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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