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3********3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6907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67855.71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租金5219.6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5日、2017年1月25日、2017年2月25日、2017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67855.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8元,雷玲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