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6********5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26民初102号
案号
(2021)川0726执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863.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8863.5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始至48863.59元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郭军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已预交,被告郭军在向原告还本付息时,一并向原告支付535元,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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