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一初字第1162号 |
案号 |
(2021)青0104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祁明芳支付原告张明明机械租赁费10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祁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文 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致 晶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