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81********7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16611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盛禹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137500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23日始至2020年1月22日止的综合费1935元、流量费100元;一、被告郝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盛禹典当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郝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盛禹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四、如被告郝明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盛禹典当有限公司有权自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范围内就被告郝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56108、车架号为truafb8.j8b1019510奥迪牌车辆一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一至三项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郝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郝明继续清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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