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经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5********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鄂0202执恢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截至2017年1月12日利息、罚息69005.95元、2017年1月13日后的罚息(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35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经辉、董娟华对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朱经辉、董娟华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有权对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86-6号房屋(房产证号:201314873)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朱经辉、董娟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朱经辉、董娟华负担。本院立案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预交的多余部分13878元退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