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9********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81民初584号
案号
(2021)浙0381执3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9007490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1606.3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 20000元为基数从2020 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16.0312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邬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9007490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为1503.36 元,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6.0312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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