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4********3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81民初1216号 |
案号 |
(2021)川1681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廖明、王德成、汪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案款及诉讼执行费等共计249,287.5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1,387.50元、88,500.00元、88,500.00元、30,9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10月1日、2019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1.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2881.00元,由被告何廖明、王德成、汪平负担(其中公告费300.00元,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己垫交,待被告何廖明、王德成、汪平向其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