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4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4民初2892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盛勇、唐桂钰共同偿还原告蒋太祥借款本金260 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为:以本金180 200元按月利息2%从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0 000元按月利息2%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东海矿业有限公司金秀县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本案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被告广西东海矿业有限公司金秀县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广西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蒋太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 4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 748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