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5********4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执2298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恢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志强、王雅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3月6日之前的利息、罚息44751.65元,2019年3月6日之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15.59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崔强、翟聚岭、翟聚军、赵金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4元,保全费用3244元,共计7868元,由被告吕志强、王雅菊、崔强、翟聚岭、翟聚军、赵金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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