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念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9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庆仲(裁)字第(675)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刘先辉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0611.13元、违约金303183.34元、律师费56414元、仲裁费19183元,以上共计1389391.47元;二、被申请人何念华对上述代偿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共计1370208.47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申请人刘先辉不按第一项裁决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刘先辉抵押的揽胜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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