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2********6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3民初871号 |
案号 |
(2021)辽0213执1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军、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淑娥借款619.0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9.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9250元(含案件受理费58,3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军、王晓霞、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