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8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23刑初16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5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丝钳1把、开锁工具9把、锡纸条容器2个、塑料容器6个、手套3双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老版5元面额人民币1张、老版两角面额的人民币41张、老版一角面额的人民币10张、老版两分面额的人民币6张、老版一分面额人民币1000张由原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王宁江;扣押在案的红色oppor11t手机1部由原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杨柏瑜;三、责令被告人李小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3214元,其中发还被害人母建全人民币53900元、何朝勇人民币4600元、郭庭人民币2000元、立丘明人民币800元、邓清林219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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