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8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23刑初16号 |
案号 |
(2021)川0823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丝钳1把、开锁工具9把、锡纸条容器2个、塑料容器6个、手套3双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老版5元面额人民币1张、老版两角面额的人民币41张、老版一角面额的人民币10张、老版两分面额的人民币6张、老版一分面额人民币1000张由原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王宁江;扣押在案的红色oppor11t手机1部由原扣押机关剑阁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杨柏瑜;三、责令被告人李小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3214元,其中发还被害人母建全人民币53900元、何朝勇人民币4600元、郭庭人民币2000元、立丘明人民币800元、邓清林219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