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寇丽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4********0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23民初397号
案号
(2021)川1823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和刚、寇丽敏、魏钶、吴雅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向先志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向先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向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由被告李和刚、寇丽敏、魏钶、吴雅君共同负担1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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