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寇丽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4********0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23民初397号 |
案号 |
(2021)川1823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和刚、寇丽敏、魏钶、吴雅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向先志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向先志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向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由被告李和刚、寇丽敏、魏钶、吴雅君共同负担1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