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4********0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1728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洪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3 739.85元、年费2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0日逾期之日起,按照《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表》的约定计算至透支本金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78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 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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