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2351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2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借款本金534,361.35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18,214.60元、罚息806.31元; 二、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标准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金龙未履行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有权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1455弄25号202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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