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2********4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20616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3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倾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8 740.9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2980.66元及逾期罚息20 532.27元; 二、被告四川倾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68 740.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四川倾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000元; 四、被告何明聪对被告四川倾城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四川倾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何明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1235元,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