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1026民初1022号 |
案号 |
(2021)陕1026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要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房本强偿还借款本金259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到2016年7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宋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房本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房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0元,由被告王要利负担5150元,被告宋向凯负担8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