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995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原告张行书借款26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息6%计付);二、被告崔雷、徐非对本判决第一项刘光琳应返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刘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返还原告张行书借款7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息6%计付);四、被告崔雷对本判决第三项刘光琳应返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刘光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张行书律师费损失1万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2元,由被告刘光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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