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5********7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3民终4818号 |
案号 |
(2021)京0113执5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新宇、被告蔡红连带偿还借原告别立新款95.1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以9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别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新宇、被告蔡红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98元,由原告别立新负担7988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新宇、蔡红共同负担13 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