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5********7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3民终4818号
案号
(2021)京0113执5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新宇、被告蔡红连带偿还借原告别立新款95.1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以9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别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新宇、被告蔡红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98元,由原告别立新负担7988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新宇、蔡红共同负担13 3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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