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21********0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刑初203号
案号
(2021)京0101执4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晓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琳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十六元三角四分,连同冻结在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14830121710981)内的人民币十万零一百四十六元六角五分,共计人民币三百三十万二千六百八十二元九角九分;被告人马晓军退赔犯罪所得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九角九分,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共计人民币六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九角九分,发还投资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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