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LY2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0394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3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9600451】。一、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067.50元;二、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18831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第二部分以100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均按日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之和以289067.50元为限);三、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杨玉华对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判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天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7元,由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负担2600元,原告东莞市天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7元;(2019)粤1973财保1379号案保全费2242元,由被告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负担1794元,原告东莞市天校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元。以上诉讼费原告均已预交。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83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杨玉华对本案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东莞市天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7元(东莞市天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7元,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负担2500元,保全费2242元(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负担1794元,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交),由深圳市洪鑫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玉华负担2421元,东莞市天桉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BFLY2F
登记机关
龙岗局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4号1号楼4楼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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