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24852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9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7609436】。一、被告何根华、华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志红购房款176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9元,由被告何根华、华荣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付,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何根华、华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7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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