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凤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民终1704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赵子伦、马凤香支付被上诉人王晓萍共计25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到期日前,上诉人赵子伦、马凤香需将钱款主动打入被上诉人王晓萍指定银行账户(户名:王晓萍;开户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清总行;账号:6230910599001907515);二、若上诉人赵子伦、马凤香未按第一项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则被上诉人王晓萍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支付的部分);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赵子伦、马凤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赵子伦、马凤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