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81********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1110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2.7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927714.99元,以及2020年5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款本金2772.7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的利息431189.42元为基数,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二、原告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号分别为:荆门市房权证东宝乡镇字第10008027、10008028、10008029、10008030、10008031号,荆东国用(2010)第02130200423号,荆东国用(2013)第130200430-1号,荆东国用(2012)第02130900257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荆门市房他证东宝乡镇字第31102217号、抵他项(2015)第038号、抵他项(2015)第039号、抵他项(2016)第01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并以3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玉柱、涂建萍、杨玉龙提供质押的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并以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杨玉柱持股比例60%,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涂建萍持股比例30%,最高债权额为600万元;杨玉龙持股比例10%,最高债权额为200万元);四、被告杨玉柱、涂建萍、杨玉龙、安静对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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