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於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4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12170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2 0 6 9 8 9 7. 5 1元及截至 2 0 1 9年 1 0月 2 0日的利息 1 3 8 4 7. 1 4元(含罚息、复利),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二、绍兴柯桥凤越轻纺原料有限公司对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3 0 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绍兴市柯桥区聚贤纺织品有限公司对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3 0 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单国方、韩素娟对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3 0 0万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钱超、徐军峰对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3 0 0万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单来方、於萍对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3 0 0万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 3 4 7 0元,依法减半收取 1 1 7 3 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 0 0元,合计 1 6 7 3 5元,由被告绍兴柯桥奕洲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凤越轻纺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聚贤纺织品有限公司、单国方、韩素娟、徐军峰、钱超、单来方、於萍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