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2********1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民终39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491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松岩柴油款145905元,并以145905元为本金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6月27日至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11月25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1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二、被告易勇对前述第一项的柴油款本金145905元以及以14590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7日至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松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2.7元,由被告宋昂、易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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