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777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施炉乔同意被告徐杰、施庆民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 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结案,该款由被告徐杰、施庆民于2020年8月1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61000元(以110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10月 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本金60万元及利息33000元(以 110万元为基数,自 2020年8月 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及利息 3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 2020年10月 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二、被告徐杰、施庆民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施炉乔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三、如被告徐杰、施庆民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施炉乔有权自任一逾期次日起就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以110万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0月 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并追加违约金2971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14710元,由原告施炉乔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