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2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856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493.82元,利息1840.81元(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以上合计21334.63元;2019年5月3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9493.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支付复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彭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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