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8民初3270号
案号
(2021)冀0408执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申玉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89666.67元(已扣除13000元);二、被告罗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玉民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19408.2元以及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康喜娥代替被告罗静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有权向被告罗静追偿;四、驳回原告申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罗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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