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3249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河北凝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8899919.92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以上两项包括截止2019年7月21日合同内的拖欠利息18185.67元、逾期罚息1167642.92元,以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二、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文春、刘晓霞、刘晓兵、马志宏、郭勇、牛瑞红、赵海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94元,由河北凝力贸易有限公司、汉青国际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汉青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哈克(邯郸)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李文春、刘晓霞、刘晓兵、马志宏、郭勇、牛瑞红、赵海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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