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877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1790259.22元、利息125027.56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邯郸市建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桂英、牛俊峰、牛杰、贾利英、马建红、赵粉荣、马建平、李聚生、来郁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8元,由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桂英、牛俊峰、牛杰、贾利英、马建红、赵粉荣、马建平、李聚生、来郁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