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4********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176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正国价款80780元,并自2019年5月15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赔偿原告马正国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马正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80元[含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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