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8********8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4463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1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4463号一、由被告吴志华、姚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永 川 支 行 借 款 本 金1 000 191.49 元,并支付截止 2020 年 4 月 21 日的利息 55 340.63元,合计 1 055 532.12 元;二、由被告吴志华、姚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 至 借 款 本 息 付 清 之 日 止 的 罚 息 和 复 利 ( 其 中 罚 息 以1 000 191.49 元为基数,复利以 55 340.63 元为基数,均在本- 5 –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 9.17%的水平上上浮 50%计算);三、若被告吴志华、姚学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支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有权对被告吴志华、姚学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 429 号附6#的房屋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