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常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4361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2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4361号一、被告唐常俊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25 066.14元,支付利息1761.18元、费用7289.99元,共计34 117.31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尚欠本金25 066.1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1761.18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0.05%计算。违约金以总欠款34 117.31元为基数,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唐常俊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以上两条内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92元(原告已预交,不退),由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