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9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212民初1878号
案号
(2019)浙0212执9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鄞州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44 000.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 000元,支付罚息14 886.87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之后的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对罚息不得再计收复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严永祥、陆红雁对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严永祥、陆红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陆红雁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东苑新村8号401室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镇城字第2007001612号、土地证号:镇国用(2007)第000507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镇城字第201502008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 483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0 483元,由被告宁波挺铎建材有限公司、严永祥、陆红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浙0212执9850号
立案日期
2019-12-04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7888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严永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99475159K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富邦世纪商业广场)5幢45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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