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4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239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范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008877.65元,利息877元,罚息326033.02元(截止2018年5月15日)。并支付以贷款本金1008877.6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息。二、判令被告太原市鹏鑫远翔食品有限公司、杨立业、范鹏飞对被告范长城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质押财产对被告范长城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2元,由被告范长城、太原市鹏鑫远翔食品有限公司、杨立业、范鹏飞、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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