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922********6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2502民初3947号
案号
(2021)内2502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锡林郭勒盟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丽萍、安永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栗方借款本金663884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丽萍、安永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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