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2执13598号 |
案号 |
(2020)京0102执恢5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柳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截至2016年8月9日的利息23 764.95 元、罚息(含复利)52 694.55元,以及自2016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柳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8 458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柳志强质押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账号为6226190180049953内的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陈燕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李泉辉、陈俊峰、北京天地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通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李泉辉、陈俊峰、北京天地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通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柳志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