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9********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6579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3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平、张金喜、管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鲁星村彭楼区域内(东至沪杭铁路老路基、西至新彭路生态林、南至沪杭铁路、北至彭楼老河,面积105亩)的土地返还原告上海松江区新浜镇鲁星经济合作社; 二、被告张平、张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区新浜镇鲁星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费(按每年89,250元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土地之日止,押金2万元从中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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