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01********9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575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恢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师斌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8150225020007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93499.91元,截至2018年3月7日的利息59765.81元、罚息7907.94元、复息1829.18元,本息合计1563002.84元,及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师斌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993499.9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于2019年2月25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师斌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815092140801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3175.51元,截至2018年3月7日的利息6551.76元、罚息63.48元、复息44.62元,本息合计369835.37元,及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52%计算)、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52%计算);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师斌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13175.5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于2019年2月25日前偿还完毕。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96元,减半收取计110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98元由被告师斌承担,于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四、被告师斌如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师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五、被告师斌如不按本协议确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被告师斌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并州南路6号1幢(鼎太风华)b座15层1504号(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s201106635号)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94万元限额内优先偿还上述第一条、第三条所涉全部债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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