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8********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28民初402号
案号
(2021)浙0328执1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成县禄祥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文成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 0 0 0 0 0元及其利息(期内利息 4 6 0 6 7. 8 8元;逾期利息:从 2 0 2 0年 1月 2 4日起以 3 0 0 0 0 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 1. 3 1%加收 5 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包广强、杨时军、包学民、包春绿、包碎椅对被告文成县禄祥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述借款本息分别以最高额 5 0 0 0 0 0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包广强、杨时军、包学民、包春绿、- 5-包碎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成县禄祥农业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 2 8 4元,减半收取 3 6 4 2元,保全费 2 0 2 0元,合计 5 6 6 2元,由被告文成县禄祥农业专业合作社、包广强、杨时军、包学民、包春绿、包碎椅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化勤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陈怡惠书记员黄幸彦- 5-包碎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成县禄祥农业专业合作社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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