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8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4954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7日;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简阳京韩四季调味有限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吴明刚、李群英、陈文付、吴林芋、蒋章、李志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金穗花园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48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70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72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46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71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47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74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69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006-039175号的房屋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简阳京韩四季调味有限公司位于简阳市工业园区大地产业园简阳京韩公司厂区内的编号为rz6-200ax的十五台粉剂自动计量包装生产线以及编号为yc-3r的一台灌装机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被告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吴明刚、李群英、陈文付、吴林芋、蒋章、李志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2000708998822F
登记机关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二段159号车苑小区A区18幢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