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6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2487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1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华玉、姚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332.41元及利息、服务费和逾期罚息(以26332.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刘华玉、姚俊负担(此款已经由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垫交,由刘华玉、姚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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