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4********5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2411号
案号
(2021)川0681执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18,547.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18,54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0元,由被告曾鲁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并自愿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中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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