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涛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12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兵1202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天福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7 493.08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13 293.48元;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冯涛年、石淑霞、朱超、宋彩兰、侯新才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8元,由被告裴天福、冯涛年、石淑霞、朱超、宋彩兰、侯新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