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2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18436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2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2 727.92元; 二、被告张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费用(截至2020年9月30日为437.94元,2020年10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用以82 727.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被告张金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